| 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 法律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 第二十九条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查看详情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 法律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 第三十二条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 查看详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第三十五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查看详情 |